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我妈妈有两个哥哥,大哥今年刚走掉,A是精神病人,常年在医院,原来是我大舅作为监护人,现在他死了,我妈想变更监护人,改为她来监护。由于小舅没有结婚生子,父母早亡,所以拆迁有一套房,我大舅老婆就不愿意归还,在变更监护人的问题上刁难,也不愿意变更到我妈名下。现在我就是问问律师,这个监护人变更可以变更我妈名下吗?

2019-06-07 14:47:2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如何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  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认定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认定的。鉴定机构一般应按照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想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
    一、医学标准  对于医学标准应有以下几个含义或者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  2,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  第
    二、心理学的标准  导致精神病人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不一定是单纯的医学上的精神病发作,比如,吵架的刺激、惊吓等等因素。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控制上往往也有很多非医学上的因素,而这些,也必须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所应该考虑的。  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认。  第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第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以及第九条第二款“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公司的名称变更必须进行变更登记,你只需要去工商部门查询公司的变更登记,起诉时向法院进行说明,法院会要求变更后的公司继续承担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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