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女儿的自行车放在一楼停车场里给丟了,我去找物业,经理说车丟了和物业没有关系,说物业没有责任,是派出所的问题,我们一年物业费快两千元,我想问物业公司该给我们赔偿吗,。

2019-06-08 19:39: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在收费停车场内被其它车辆损伤,应该找肇事车主负责,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提供肇事车辆的牌照号和车辆姓名。如果停车场管理人员不能提供这些资料,应该找停车场管理人员或管理部门负责,因为他们收取你的费用后,对你的车辆就应该有义务保障你车辆的安全。
    2、如果在小区内停车被其它车辆损伤,其索赔的程序也是一样(小区停车都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3、如果有肇事车辆在场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报警
    (122)。
    4、无论是发生哪种事故,都应该通知保险公司,这有个保险理赔的问题。
  • 没有收取费用,但设有专人看管的,构成无因管理。车辆丢失,应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进行处理,即只有经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责任。
      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专人看管的,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场地经营人或所有人对客户没有任何义务。车辆丢失,责任应由客户自负。  明确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停放车辆进出制度(如出入换卡、凭卡取车等)的,场地经营人与驾车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用停车车位的关系,属有偿消费服务性质,应当纳入消费法律关系来考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是那种规定了各种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的停车场,更是如此。
    如果车辆丢失的,说明经营人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有过错,而且过错与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营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业主的东西交给物业保管,双方有委托保管协议书,那么物业保管不好,损害了,那物业要根据保管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业主并没有把东西交物业保管,也没有签保管协议书,那东西损害了,和物业的关系不大。
    除非你能证明物业服务小区过程中有失误,且这个失误跟你东西损坏有直接关系,否则物业没责任。
      物业不是为某一个具体业主服务的,更不是为具体业主看守财产的,物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洁,维护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等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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