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将本人名下的轿车抵押给担保公司,每月按期付利息,上个月15日又到期了,我联系担保公司赎车,结果在15,16号两天根本就联系不上对方,17号回信息说:"要我把钱打到卡上,他们给我说车在哪里让我去取,我为了安全其间,要求见车付钱,可对方坚决不同意当面付款取车,就这样疆持到19号,越是这样,我越不敢通过银行转款,结果在19号晚上,担保公司将我的车卖给了其他人,请问一下,我该怎么办,谢谢??

抵押担保
2019-06-09 01:53:0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破产案件中,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
    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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