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土地使用证的户主过世,名字要如何更改?

2019-06-09 05:29: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所需材料:①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死亡证明③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所需材料:①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原户主迁出凭证 。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所需材料:①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房产证》或有效凭证。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所需材料:①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②其它相关材料。
      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或镇(街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百度搜索一下就有了哦。。仅供参考。

  • 一、首先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
    1.5%。但如果双方申报的房屋价值符合市场价的,一般可以免掉评估费用、而且公证费用如果只公证签名的,仅需要数百元。
  •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继承
    依《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作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宅基地属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审批无偿取得,类似于划拨国有土地,而对于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土管局国土函字
    (97)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
    (1997)18号函的复函》中明确认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自有财产……”明确规定不属于个人,自然不属于个人遗产。因此,对于类似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亦不能认定为遗产为宜。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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