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上学户口转为非农,现在没有工作,由于父母都以在去年去世,村里以我家不是农村户口为由准备收回土地,请问是否合理?

2019-06-09 06:09: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有。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分给农民以户为单位经营的。承包者去世,土地还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以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土地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及其附属设施。”该条规定说明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宪法》第10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一规定,进一步将宅基地确定为归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物权法》第153条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所以,一般情况下,住宅地是不能转让出卖的。即使要出卖转让,其出卖的对象只能是村集体组织成员。如果你购买李某宅基地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并经集体组织同意,且法院已判决宅基地归李某所有,你的购买行为有效,则受法律保护,但同时还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你不符合购买宅基地条件,不具备购买宅基地的主体资格,其行为无效,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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