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婚外情的男朋友要跟我分手答应给我经济补偿,如果男方毁约,我能有权起诉么?

2019-06-09 08:59:0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婚外情分手涉及的情况较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 婚外情分手后,一方自杀,另一方是否需要负责?我们可以将此类案件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行为人实施的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是有轻微的违法性但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自杀主要是自杀者基于心胸过于狭窄 或重大误解所致,不能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诽谤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其行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他人自杀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因行为人缺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应以上述相关的犯罪定罪,将引起他人自杀作为从严惩处的一个情节。
    (三)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逼迫、诱骗、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一律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些清醒中,行为人主观上都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某些行为,且这些行为与自杀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 “婚外情”是一个模糊的生活用语,从法律效果看,有必要对“婚外情”区分为一般“婚外情”和构成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两类,两个类别的“婚外情”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前一类只要具备婚外性生活就构成,比如“一夜情”;后一类,要符合“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特征。前一类不是离婚过错赔偿的理由;后一类则是。  关于“婚外情”的证据标准问题  
    1、偷拍偷录或私自拍录的证据是否一律违法而被法院排除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  
    (1)未经他人同意侵入他人住宅的,取证违法无效;  
    (2)在自己家里的取证合法有效,比如在自己家中安装录音录象设备所取证据。  
    (3)依法获取的公共视频合法有效。  
    (4)委托私人侦探在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录像、视频合法有效。  
    2、“婚外情”证据标准不宜违反法律规定严格掌握,宜结合日常生活法则综合认定。  婚外情不等于非法性关系,所以,只要有证据证明婚外男女存在不正常的亲密关系,就可以认定。所以,对案例二,笔者认为可以认定男方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如果因此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可以认定丈夫存在过错,当然,这个过错尚不构成离婚过错赔偿中的过错。  
    3、“婚外情”证据仍然应坚持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也叫高度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由审判人员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优势,即认定该证据材料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该标准,认定婚外情不一定非得捉奸在床。  
    4、当事人对“婚外情”举证时,应充分利用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  有些“婚外情”证据,比如手机短信、电话通话记录、酒店开房录像、QQ聊天记录等等,当事人只能提供复印件,无法核对原件,但这些原件有可能保存在有关公司、机构那里,当事人无法取得,但司法机关可以调查核实。对此,当事人应当及时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调查核实证据的申请。案例四中,如果丈夫否认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则证据认定就会存在问题,但如果妻子申请了调查核实证据,则会取得主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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