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0年的医疗事故可以打官司吗,还可以诉讼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6-09 09:16: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侵权诉讼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一、如果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签署聘请律师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并缴纳律师费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按以下顺序及时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若聘有律师可以先向律师提供,由律师进行分类整理,选择提交。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6.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7.其他,如证人证言等;
  •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案由有两种,一种是侵权,一种是合同,相应的诉讼时效,按侵权是一年,按合同是两年。   医疗事故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损害或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种情况:   
    1、权利人的请求。   在医疗事故中,也就是患方要求医院赔偿,口头或是书面请求都是可以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权力,最好是有书面的文件。   
    2、义务人同意履行。   医院如果同意赔偿,那么诉讼时效也是可以中断的。   
    3、提起诉讼或仲裁。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没有次数的限制。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只是可以请求法院保护的时间,其实民事权力是一直存在的,也就是说,即使过了诉讼时效,患者也是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的,只是这种权利不受法院的保护。
  • 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条例》处理。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应当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处理。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
      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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