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是债权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如果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守约方只能选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
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定金有数量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