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欠款,我们公司在大连,另一个公司在河北,3月时在大连做项目,我们提供了货物和发票,但是项目结束以后,经办人回河北了,一直拖欠货款,最近经办人又说公司注销了,他本人也离职了,发票3月28日开的,对方也抵扣了,问题是我们没有合同,只有销项发票和聊天、短信、电话录音,这种情况,怎么能追回货款呢?谢谢!

2019-06-10 05:41: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 存在贷款对方不会的情况下,通常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无效的借款合同表现形式:
    1、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除外);
    2、主体不合格:对贷款人而言,根据贷款通则22条,必须持有人行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六批准登记。对借款人而言,按贷款通则第17条,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按商业银行法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向关系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
    3、从借款内容上看,商业银行法第37 条、借款合同条例第6条均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违反上述之一部分,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如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是将贷款用于贷款通则第25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借贷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而订阅的合同无效。
    5、如果是通过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无效代理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6、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订立的合同可因一方申请撤销而经确认机关确认并撤销后,合同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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