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应亲自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能委托他人履行这一义务。旅游合同的签订是基于旅游者对旅行社的充分信任,这也是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性。旅游服务的质量与旅行社的规模及管理水平紧密相连,不同旅行社的服务水平可能差别很大。
因此,在旅游合同签订之初,旅游者一般都会对旅行社进行多方衡量和考察,经过精心挑选才与旅行社签约。如果旅行社任意转团给其他旅行社,无异于辜负旅游者的这种信任和期待。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组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不能随意转团,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要转团,也必须经过旅游者同意,而且旅游者的同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同意并不能免除旅行社随意转团的责任。如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发现旅行社有转团、拼团的现象,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
违约责任,赔偿其给旅行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