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一家私企公司的保安,在今年9月21号下午中秋节前最后一班的时候。邮政快递员送来一个特快专递,是法院寄过来的,快递员说不知道里面什么东西。快递员说法院寄的东西,要联系到本人,要签回执单。你们老板联系不上问我们门岗能不能代签一下。当时我和我的另一个同事,两个人上班。我说,我也不知道敢不敢签这个名。因为老板在外面出差。最好给老板的电话打通问一下。我说,当时他又打了一次电话还是没打通,快递员说我随后在联系一下吧,就把快递拿走了。没想到过完中秋节后,9月25号第一天上班到下午快6点的时候,老板大发雷霆说我们拒收他的快递,要辞退我们。也就是今天26号要我们办离职手续。我觉得因为这样一件事就辞退我们是不是处理的太严重了!希望有经验的律师给指导一下我们应该怎么做?

2019-06-10 17:07:2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的。一般来说,以下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 以单位拖欠工资的理由辞职,要求单位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同时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和单位无法协商,离职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