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年和朋友一起投资开了一个旅游公司,我方入的是干股,具体事务是他在操作。在合同中有一条说他有义务定期给我公布财务报表,凭证。但是我去查账的时候,他并不能提供所有完整的财务资料,如果现在公司破产,那我能不能向他追责?(注:因为双方是朋友,财务是他老婆在做,但是目前财务帐只做到1月份)

2019-06-10 21:09: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投资有营利的机会,同时也有风险,对外投资失败,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司信誉不佳,公司经营情况不透明,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宜允许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考虑到将来可能会有需进一步研究的特殊情况,在本条中作出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   对外投资是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和民事活动,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决策不当,将会给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失。对这类行为,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其风险,进行合理判断,做出决策。为了引导公司对对外投资行为做出科学的决策、保证公司行为的恰当性、避免风险,《公司法》第16条做了两方面的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当由公司机关做出决议。其一般原则是: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授予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董事会。对外投资数额较大的,可以授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数额不大的,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当然,公司也可以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全部授予董事会,但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2)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及每一项投资的数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有这类规定的,公司机关在做出决议或在具体进行此类活动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除非修改公司章程。这里所称“决议”包括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采用的决议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的先后顺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破产清算的的程序:
    一、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2、制订清算方案。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
    4、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 破产企业的债务,按照以下顺序偿还:
    1、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4、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