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享受农村低保户,在上级审查时查出我曾经参加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而取消了我的低保资格。这个农民合作社成立不久就停止经营了,如今这个合作社已经依法注消,请问,我拿着合作社注消证明,还能重新申请低保吗?我能否再重新获得低保资格?麻烦请答复为盼。谢谢!

其它
2019-06-11 06:57: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审批后公示与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在评议结果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时间,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数额等)。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将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重新审核情况,再次执行审批程序,必要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
  • 城乡居民如何申请低保如下:  
    一、城市居民办理步骤:   
    1、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2、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3、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4、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5、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二、农村居民申请低保:  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3、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4、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 办理低保的前提是家庭年收入在一定数额以下,与私人幼儿园证明无关申请低保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1、申请书(说明所有家庭成员状况、贫困原因,一般统一由家庭户主申报);
    2、家庭《户口簿》全页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无《户口簿》或户口底页的,家庭成员状况不详的不予登记);
    3、申请人是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原单位出具下岗失业证明,说明家庭贫困状况;
    4、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5、因病、因祸致伤、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出具原始医疗证明、事故处理裁定书;
    6、家庭成员亡故的出具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具市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
    7、在校大中专生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8、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9、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城市低保申请对象还应提供以下证明:
    10、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填写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1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12、个体劳动者提供辖区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收入情况证明;
    13、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无业的申请人,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
    14、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15、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前几款中由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应当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