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电视台企业商业企划案,发行音乐制品,没有签订合同书,出版他人歌曲,侵犯隐私,违法没有,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法律,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6-11 12:44: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侵犯他人隐私权,例如:如果在网上到处传播个人的裸照和隐私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果还拿这些照片来盈利的话就涉及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如果你知道对方是谁的话,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
    如果你不知道对方是谁的话,可以发函通知网站运营方删除相关的内容,如果网站运营方接到通知不删除的话,可以追求其侵权责任
    侵犯他人隐私权属于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企业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您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如下几点内容。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独立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建立在第一种行为的基础上,往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目的行为,至于行为的主观动机则不影响侵权性质的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谋利为目的,而披露的动机常常是为报复他人、或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性质更为恶劣一些。只要对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均为侵权行为。
    (三)和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顾问、律师、会计师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出售人;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形态,员工离职后在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将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披露给新单位;或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与他人成立或自己成立与原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实体,利用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为新单位谋利。
  • 您好,根据《合同法》规定,缔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五个原则,即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2]。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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