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补偿办法
(1)以房换房
即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屋对换所有权。以房换房后,拆迁人不再予以补偿,也不再另行安置住房。
如果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不相当,则由受益的一方补偿其差额部分。
(2)易地原拆原建
它是指拆迁人在城镇规划部门划定的地区,在约定的时间内,利用原房旧料,按照原房的结构、面积、质量和使用条件易地还建。
被拆迁人亦可自拆自建,由拆迁人提供建房用地并补偿所需的工料费和运输费。易地重建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3)易地重建
拆迁入易地另建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双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原房作价补偿。
拆除私有房屋,应当由当地
房屋产权监督处和旧产估价处确定产权和旧产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