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我现在贷款下来了,不动产证还没下来,我想在不动产证下来时先不办理抵押登记,把我女朋友的名字加上在办理抵押手续可以吗?

2019-06-11 19:38: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物权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担保法》第37条第
    (二)项和《物权法》第184条第
    (二)项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押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 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 一、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三、不动产登记前哪些情况需要公告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以上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抵押贷款申请步骤
    第1步、准备贷款所需材料
    境内外人士提供申请住房抵押贷款资料一览表
    文件种类本市居民外省市居民境外人士
    身份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及房屋共有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正本和复印件)除身份证、户口簿外,提供户籍证明原件,本市暂住证港澳人士提供回乡证或通行证身份证;台湾人士提供通行证、身份证、户籍藤本;其它外籍人士提供护照
    婚姻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原件同左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书原件未婚者提供的未婚证明原件需经有效境外公证、律师楼见证或我国驻外大使馆认证
    收入证明提供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其他资产证明同左同左
    其他资料(由银行和律师楼提供)贷款申请书、扣款账户、借款人通讯地址证明、承诺函、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委托书、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申请书、同意书(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书)同左同左
    房产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资料购房首付款收据复印件,预售或出售合同一本同左购房首付款收据复印件,经公证过的预售或出售合同一本
    第2步、进行房屋评估,签订贷款合同,办理保险、公证手续
    公证时需要带的材料:
    申请人和配偶及参加贷款人及共有人的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和配偶及参加贷款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
    结婚证原件
    私章
    保险费详细
    外地人需要暂住证明原件
    第3步、交易中心抵押权利登记
    第4步、发放贷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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