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姥爷有一套企业产房屋,当时户籍上是我姥爷和我。十年前我姥爷去世,户主变成我,但我也搬到我爸妈家住了。大概两年后,我表哥偷偷换了房子的门锁,抢占了这个房子,因为他认为他也是继承人之一。但当时姥爷去世时,立了遗嘱,房子是留给我妈妈的,可惜当时遗嘱没公证。现在这个房子我和我妈都进不去。可不可以告我表哥强占房屋,另外,我能不能把房子过户给我名下,或者变更承租人为我自己(现在还是在姥爷名下)。谢谢了。

2019-06-12 01:35: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且就房产的归属,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的予以约定,通常情况下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后,该离婚协议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约定生效。因为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女方享有的属于债权,并非物权,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以房产登记为准。
    建议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样就不会再有任何的纠纷。
  •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对于遗产继承,即使不去进行过户登记,房产所有权实际上也归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所有,因此如果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忘记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也享有房产的法定权利,但为了防止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最好还是要去相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
    《搜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
    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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