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律师您好!
门面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6日,租期6年,租金均为每年一次性支付,超市内装修由甲方负责建好房屋贴好地板砖,其余乙方负责。合同是双方签字盖章的,没有去公证处公证。由于经营超市不好,现2012年1月30日乙方超市提出要解除合同。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一是乙方逾期未交付的房租,甲方按一天千分之一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至今乙方还有四万块钱房租未支付。二是如无特殊原因,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支付对方相当于当年一年的租金10万元作为违约金。
乙方超市要求甲方房东现在可以张贴告示出租现有超市门面房,乙方超市则在2012年3月16日那天将门面房腾空,3月17日当天归还给甲方。乙方手写了条声明3月16日到期将房屋退给甲方,剩余的租金及违约金在3月17日双方协商后给付,并没有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是否可以与第三方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是否可以在租金没付清的情况下将超市内的货物腾空(乙方是本地人)?
合同期是六年,现在才两年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违约责任该怎么承担?一天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和一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是否能要求乙方赔偿?赔偿多少?还有乙方的装修费用甲方是否要给予补偿?怎么补偿?(合同中约定乙方装修的除贵重电器等都不予拆除)

2018-08-12 17:44: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怎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租赁标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
    2、租赁期限、维修和保养责任、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

    3、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4、其他约定事项。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通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 递增:按上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增加:按第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知足吧,一般很多都不会写百分比的,就是随行就市。感觉甲方很人道的。
    谁起草的合同谁有利,永远遵循这一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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