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的x信用卡,因为当时预留的电话更改了,所以在2016年4月使用信用卡以后忘记了还款,因为并没有收到通知或短信告知,当时信用卡绑定的银行卡里没有钱了都在支付宝里,然后就晚了几天造成了A,然后我就打客服电话更改了电话号码,并且告诉客服以后一定要在该到还款日时短信告知,因为我很少用信用卡,所以很容易忘记,我钱都存在支付宝里,心想每次结果还款通知就用支付宝转就是,结果在上个月我刷了一笔4000块,然后想起来还的时候又显示离还款日又晚了几天了,但是我依然没接到银行的还款提醒,虽然A就七八十块钱,但是我觉得银行这个行为是不是不正确啊?每次不通知客户就悄悄的算A了,虽然忘了还也是我不对,但是银行留客户电话是为了干嘛呢?还不就是应该有短信通知消费多少还款日是多久?所以我想征询一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我觉得银行客服真是把我气死了。

2019-06-12 13:09:5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不还款不仅有利息还有滞纳金,而且都是按月复利结算,这个月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下个月就开始算利息,欠款时间越长累计的金额越大,几年不还,金额会比较吓人的。到一定金额以后,银行可以提起诉讼,到时候以持卡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无法偿还可能以金融诈骗定罪。
    而且连续的逾期,会进入征信系统黑名单,在欠款还清之后的5年内都无法贷款和办理信用卡。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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