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需要扣除五险一金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6-12 17:00: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具备法定条件或未经法定程序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得到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得到了赔偿金后能否再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呢?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源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前提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因缺少前提条件而不能成立。
      额外经济补偿金具有惩罚性质;《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也明显带有惩罚性质。根据民法罚则的一般理念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就同一事实惩罚不可重复使用,故给付赔偿金的就不应再给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免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另外,《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2条第4款及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但损失赔偿中没有规定“工作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类似经济补偿的条款,更没有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条款。
    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得不到额外经济补偿金。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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