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房子12年5月1日开始出租,合同签了两年第二年房租合同上写了不超过2.4万元(我是本着长期出租的目的),今年4月分租客将房租给我,但之后老人说要过来住,并且是打算在这里养老,我本想不打扰租客就自己另找房子,但今年的房租大涨,并且也没有合适的房子(必须找一楼或者是电梯房,因为老人行动不便),想来想去直到4月28日将想收回房子的想法与她们沟通,她们说因为孩子6个月大,并且也有老人自已还在哺乳期,所以不想搬。后来她们说在中介打听了一下房源,说楼上和我们一样的房子要年租金2.8万,这样加上中介费搬家费下来需要3万多,和我的房子中间有6500元的差价需要我来补,有线、网线还要另算。但是按合同我需要付她一个月违约金,另外给她时间找房或者她搬楼上我给她1000元补偿,但她们说让我搬楼上她们给我补1000元。但我想老人是常住,来了之后需要添置东西,并且俩老人需要各睡一张床,因为老人几乎不能走路并且有哮喘,等身体原因,我想来想去还是住自己的房子比较合适。但现在就是租客太度强硬要么不搬要么就是我补尝她所有的搬家费用。请问她的要求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2019-06-13 05:30: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承租方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不会进行分割。且拆迁的话,与承租人也无利益关系。
      离婚时,对于公房应当如何处理 :
      公房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成或者购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房屋,分配给所属职工承租居住;或者属于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分配给城镇居民承租居住。
    这种公房承租关系,具有福利的性质,夫妻离婚时,对于公民的使用、承租问题往往发生争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第3款、第4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 一房数租合同有效吗? 债权具有平等性,因此数个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就都将有效。只是只有一个合同能得到履行,其他合同将会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债务人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者优先。都未合法占有房屋的,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优先。都未合法占有或者办理登记备案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优先。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
    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
    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标准: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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