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母是承租人已于1993死亡,户主是小儿子,我原在外地,现已退休回本地,是父母长女,现住女儿家,户口也是在女儿家。現父母房子动迁,我有权分享动迁费吗?

2019-06-13 18:53: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 《办法》规定的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 如果户口本还有其他家庭成员户口,户口本继续使用

    需要更改户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4、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申报材料:

    1、原户主注销户口或者迁出户口的证明,或者产权所有人书面申请(2人以上拥有产权的,应当经全部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一致);

    2、原户主、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其他相关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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