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把钱借给朋友,朋友用房子作抵押,但没有抵押登记,有法律效应吗?

2019-06-14 07:01: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产抵押定义  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房产抵押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房产抵押必需的相关材料:  
    1.房产证  
    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4.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5.收入证明  
    6.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7.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8.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
  •   如果债务人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不妨碍债权人对该房产申请查封。债权人应当尽可能寻找债务人有无隐匿、转移的财产,并及时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债务人还清银行债务后,该房屋可以解押,债权人有权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房产;债务人未清偿银行债务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优先清偿银行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借款。
  • 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登记,例如:
    一、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
    (1)权属来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
    (7)除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程序: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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