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律师,在前不久我和女儿遭遇车祸,经过是下午16时许,XX驾驶货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段,车上掉落两个白色塑料圆柱桶直径为0.8米,高度约1.15米,分别掉落在行车道及应急车道,16时13分许,A驾驶哈弗车时发现行车道上掉落的白色塑料柱桶,遂制动减速,同车道后方由B驾驶别克车因跟车过近,采取别动及向右急打方向的措施避让时,左后门被车内人员向外挤压开,导致坐在排最左侧的乘车人C从车内甩出,随后别克车左侧车头及打开的左后门相继与哈弗车右尾部刮碰。接着又与右侧水泥隔离墙刮碰,最后A往应急车道停车过程中将甩出车外的C碾压,造成C死亡,D受伤,两车及道路交通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请向,如何划分责任?

2019-06-14 10:11: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交警部门来认定,具体结果可能有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经交警部门认定后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将决定交强险的赔付上限,以及交强险赔付后剩余部分的损失承担份额。认定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汽车追尾责任的划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其中事故当事人是否为同车道行驶是确定上述事故双方责任的关键,最重要的是应该弄清楚车辆在事发时车身是否己并入线内以及其车辆是否有强行并道等情形。如果当事人驾车并无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且其车辆确已并道,则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后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如果你驾车并道存在过错,则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来承担事故责任。总而言之,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依据汽车追尾事故当事人的过错以及事故车辆损失情况来判定的。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中,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先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则法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另外,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将精神损失费等损失是不主持的。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关于车祸受伤的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
    其次,可以起诉,侵权方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侵权方赔偿。
    所以要看对方车辆上的什么险种。
    再次,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可以在起诉中要求被告承担,胜诉后法院会判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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