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当初我在心仪贷办了一个两千多的手机分期,当时小,什么都不懂,现在算下来利息都要两千多,他这种是高利贷吗,不还会怎么样

2019-06-14 14:41: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二、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的换算关系是: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 使用利率要注意与存期相一致。
    三、计息起点
    1、储蓄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付利息。
    2、利息金额算至厘位,实际支付时将厘位四舍五入至分位。
    3、除活期储蓄年度结算可将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他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如何,一律于支取时利随本清,不计复息。
    四、存期的计算
    1、计算存期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
    2、不论大月、小月、平月、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全年按360天 计算。
    3、各种存款的到期日,均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如遇开户日为到期月份所 缺日期,则以到期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五、外币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外币储蓄存款利率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实行原币储蓄,原币计息(辅币可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其计息规定和计算办法比照人民币储蓄办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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