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经过中介签的合同买的二手房。房款的一半已经打到房东卡里,贷款贷一部分。问题关键是:当时去房管局过户,房东要求我给她打个:欠条。意思是房款的余款在两个月保证打到她银行卡里。逾期不到,我愿意承担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我贷款十三万。在我身份证复印件上打的条,我按了手印。请问,律师。我打的条有法律效应吗?如果承担责任我,违约金是按月算呢?还是按天算呢?是多少钱?谢谢!

2019-06-15 07:30: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当事人之间可以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约定,既可以选择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对于违约金,法律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即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守约方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这一比例的,违约方可以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然在确定守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 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关键是在法院判决后银行如何申请执行。如果银行觉得保证人经济实力较强,有(甚至掌握了线索)现金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等),代偿能力很强,就很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先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而且根据2004年11月4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1)只有房屋所有人才有处分的权利。具体到本案,房屋没过户,产权所有人以登记在产证上为准。所以,你们签订的合同无效,可主张返还定金;
    (2)促成交易,中介才能按约定收取费用。没交易,中介收费系于法无据。故签订的中介协议也是无效的。收费执行上海标准:3万按8%-12%收。律师法规定:禁止律师给当事人作任何承诺,希谅解!有些地方你陈述不清,建议来电。

  • 一、买卖二手房中对方违约怎么追究责任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可能出现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的违约责任;  
    6、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  买卖二手房中对方违约怎么追究责任:  
    1、定金:双方可以约定合同金额分之二十以内的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定金不予返还;  
    2、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可在向法院起诉时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妨碍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  
    3、违约金: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标准确定的违约金。在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应该在二者中选择一个比较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主张;  
    4、赔偿实际损失:在未约定违约金或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实际损失赔偿。在定金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  对于逾期付款、交房等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双方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按逾期的时间长短每日计算一定标准的违约金,这样,逾期的时间越长,违约的行为越严重,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越重。如果只约定逾期交房要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逾期一天和逾期一个月甚至更长就没什么区别,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那违约者恐怕宁可再拖更长时间。  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等根本违约行为,应该约定一个比较合适的具有处罚作用的违约标准,比如我们在提示十二中曾介绍过,对于卖家根本违约的,可以约定amp;quot;如房主违约拒不履行,按在此期间周边二手房上涨的标准支付违约金。amp;quot;当然,也可以约定amp;quot;如果买家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赔偿卖家在此期间房价的下降损失amp;quot;,不过这条目前恐怕用不上,因为房价是一直在涨。  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好做明确的违约金标准约定了,一般也就是根据相应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进行赔偿了。  
    二、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欺骗交房该怎么办  首先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应及时予以重视,对于一些重要问题应通过附件、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其次在收房过程中,购房者一旦发现开发商拟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维权手段。有的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交房是违约行为,事后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但实际上,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收了房再慢慢讲道理”,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行为。  关于商品房交房条件的认定问题有明确标准:“商品房交付使用应经综合验收合格,即应当具有建设单位(即房开商)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合格后签署的《竣工验收会议结论表》、消防验收准许使用文件(规划、环保等专业部门认为无需出具认可意见的除外);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2000年示范文本)第八条中,“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房条件的,《竣工验收会议结论表》和消防验收准许使用文件是必备文件,视为最低交房标准,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高于上述标准的,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满足最低交房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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