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三人合伙做业务,我的投资,发货后,对方验收后,并出具了欠据,欠据由我的合伙人中的一人掌控,由于长时间资金不能回笼,多次催促掌控欠据的合伙人讨要货款,而其总以货款未要回为由搪塞 ,并不予决算投资款,现在起诉时效以过期,货款要不回来,这个责任谁来承担?我该怎样才能要回我的投资款和利润。谢谢指点

2019-06-15 10:11: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是保证诉讼时效及时中断,不要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只要是能证明你主张过权利就可以:积极催收并保留催收证据,如催收通知书、公证催收等,如不方便直接找你“朋友”催收,也可以用在报纸上刊登等,自主张权利日起,诉讼时效即告中断,重新计算,也就是还有两年。
    二是尽量摸清你朋友的资产情况,包括银行存款,可查封的资产,包括汽车、房产、设备等。
    三是积极关注你朋友的资产变化,如果出现财产减少影响还款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起诉并采取保全措施,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线索,要求法院予以查封。
  • 通常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中,借贷方并能够按时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如果有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同证明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存在,因此可以先同贷款人进行协商,如果对方坚决不返还借款的,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以借款合同为主要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事实存在,从而要求接待人返还。如果法院作出判决的,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业,其偿还的担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份额。
    当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并存时,就将涉及到债务承担的顺序问题。因为不论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企业,还是作为债务人的合伙人,他们履行债务的担保,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了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该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二者在履行债务的担保方面有交叉重复的地方,所以二者同时负债时,便需要确定,各自应先拿出哪一块财产来偿还,也即必须确定债务承担的顺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应该用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有剩余的,根据合伙协议确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再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而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则首先应该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有剩余的再被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 客户欠账是直接行为人,单位可以直接向客户追讨,客户不予支付,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客户支付。客户仍然拒绝的话,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对方名下的财产。但是单位直接要求业务员承担损失的做法不妥,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业务员可以劳动者的身份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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