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赠与另一方并更改房屋产权人,还属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9-06-16 05:52: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单方不得撤销赠与。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 您好!
    (1)首先要确定该房产是否为丈夫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如果该房产为丈夫和其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丈夫不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产权,在处置房产上的权利也受到限制;如果该房产为丈夫的个人财产,丈夫可以将房产赠与给现任妻子,过户后,现任妻子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2)至于您所说的继承权问题,如果妻子的女儿与丈夫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女儿对继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利,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需要根据房产的性质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 主要是以双方协商为主,双方都没有意见就可以。
    如果双方没有能达成共识,有一方对分配方式不满意,主要参考依据就是新婚姻法。
    婚前房产归原所有人。
    婚后购买的房产默认各占50%,离婚时若一方能提供购房款是由一方全部支付或支付绝大部分的依据,房产则归这一方。
    共同还贷部分和其余部分按出资比例支付给另一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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