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工地小包工头,在工程快结束时我委托他人到大包工头那里代我领 取我的工人工资,并且写有委托书。在工地发工资时我的委托人在知道发工资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从大包工头手中领取我的工人工资,在第二日大包工头卷钱跑了,我的工人工资没有拿到。请问我的委托人是否承担我的工人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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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找发包给包工头的那家单位要工资;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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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应由发包(转包)的公司承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公司是企业
法人,具有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公司把工程承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并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用工主体,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
(七)款规定,由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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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