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朋友在一些财务公司借了钱,在担保人写了我的名字,但是我没有去帮他签过名之类的,我完全不知情,那现在他没有能力还那些钱被人家告上法院了,那有律师打电话给我说我是担保人,要被起诉,那我想问一下我这个情况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2019-06-17 16:44: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你要弄清被担保人是否存在新贷还旧贷的问题,以及你提供的担保是什么类型的担保。查清后,一般来说担保人当时所担保的都是连带责任,那么,在被担保人无能力还贷时,你有还贷的义务。
    等你向担保公司偿还后,可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若起诉借款人,也就是被担保人胜诉后,可申请执行,但你提到借款人现有房产已有抵押,那么,银行的抵押权是优先于你的债权的,所以即使拍卖该房产,所拍卖的价款也优先偿还银行的抵押,若有剩余,再偿还你的债权。
  • 你好!保证期间一般约定为两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由于你提供的是反担保,对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如未约定,一般认为,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时,就是计算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始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条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的,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出借人仅起诉一个或部分借款人的,可以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第二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债务担保需要先要明确担保人是何种类型担保。如果是保证人则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提供抵押物担保,则只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2、债务人破产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应向法院申报债权。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债务人清算无法还清的债务,由保证人负责清偿。《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担保人被起诉后,只要在执行阶段不存在故意逃避债务的履行的情况,是不会被判刑的。如果拒不履行判决则可能被追究刑责,但这种情况还是相当少的,一般会先强制冻结处置担保人财产。
  •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