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一下律师,我一个朋友滴老婆在一家会所上班,在上班期间拾到了客人的手机,因为一时的糊涂把手机拿回了家中,客人到会所询问手机时,打了另外一个服务员,当时我朋友滴老婆见客人打同事期间,没有出声是她捡到的,最后打完同事之后,她才把手机交给了客人,第二天大家商议后,打了她同事的那个客人赔偿1000元,会所老板赔了1000元,我朋友滴老婆赔偿2000元,她觉得赔偿2000元很冤,作为她那个同事的精神损失费,所以我请问一下律师,她这个行为算是偷还是捡?她应不应该赔偿这2000元?还有她这个构成犯罪行为吗?

2019-06-17 17:04: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 对于职工上班期间工伤的认定,一般来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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