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车,本人先交了订金4500元,后签了合同。合同上没有对方公司公章,只有销售签字。合同备注上写了 定金不退,其他地方都是“订/定金”字样。合同中有一条:订/定金由本公司财务收银处统一收取,凭财务开具收据本合同生效。 收据上写的是收到 订金 ,我是先拿到收据,再签的合同。 请问 这样的情况,能退钱吗?

2019-06-18 16:14: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劳动合同签订实践情况,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签名,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者由用人单位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 签合同一般是需要加盖公章的,但不是必须举办公章,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公司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做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上公章并非合同成立、有效的必备条件。《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生效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该邀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字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  对于合同生效所要满足的要件,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包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也不属于合同法或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有效。  例外的情况是,《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单位没有约束力。
  • 关于合同的生效,相关的法律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如果员工和单位之间有劳动合同,则员工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即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其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列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的工伤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2、如果单位不承认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则可以按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要求向单位索赔;具体的索赔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可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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