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属于乙方个体户机械商店,去年接了一个工程,大约8万多,有个自拟的简易合同,有盖章签字的!就是我们工程做完了。他们已经在使用了,可是一次又一次的拖款,就是不给钱!从这个月拖到下月,就这样一直拖到现在还有5万多,现在电话也不怎么接了,钱也不还,接通电话了也不说不还钱,就答复我明天或者后天,然后到了他说的期限又不接我电话,也不打钱!还有甲方老板自称没在本地,我也找不到他,电话他也不怎么接,还有以前他那个公司听说是租出去给别人用了!

2019-06-18 21:03: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债务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归还日期,可以随时要求归还,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或偳还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没有追讨过,则法院不再支持,但在这期间每追讨一次,两年的时效期间就重新起算。
  • 可以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帮助。县(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保障局,下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
    二、第三款分别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第六款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