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月18号下午,有两个自称是XX经销商的,下乡找加盟店,承诺以最低的价格进货,随时调换和退货,我们相信他们,然后跟他们也拿了货,当时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留下什么有利的证据,他们拿了钱走后,我发现不对劲去清点货,才发现货根本不值那么多钱,然后微信联系她,才发现被她拉黑了,电话也关机了,请问我该怎么办,这算是诈骗吗

2019-06-19 16:50:1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租期为六个月以上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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