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5月29日早7点坐公交车,遇到一中年妇女带着十来岁的孩子,车上已没座位,小女孩就站在我旁边,因为修路很颠,小女孩也顽皮蹦跳着踩了我几脚,我看是孩子没出声,这时旁边的妇女已经看到女孩在踩我,瞅了我一眼也没说话,小女孩就这样继续踩了几下,我就对女孩说:小姑娘你怎没老踩我脚啊.这时那妇女开口了:踩你怎没了,跟孩子计较一点素质也没有.我说:我说甚么了,什么叫没有素质啊,小孩小你也小吗,对不起不会说莫,你这样怎没教育孩子的。她没话可说就说:丧门。我看她不讲理毕竟她带着孩子我说:对呀大清早就丧门。这事在我看来就到此为止了,大清早都着急上班,车上又挤。我就站到车的最后边离她远一点。过了三分钟那妇女转头看着我开口对她她女儿说:往前点别样那疯狗咬着。我当时很生气不是因为她骂我疯狗,是因为我也是位母亲了,怎莫能这样教育孩子,我说:你骂谁疯狗啊,你还谈素质,你怎没教育孩子的,你这样只能教育出疯狗来。那位妇女说:骂你怎没了,你就有个挨踩得样儿,踩死你也活该。我说:你踩踩看看。我没想到的是她居然真相疯狗一样,把女儿推到一边,从车中部扑到车尾部的我,抓起我的左手就咬,我比她矮又在车的最后无路可退,她像疯狗一样又咬有抓,我只能一只手揪着她头发,另一只手把耳环取下来我怕她把我耳朵扯坏,这时一位好心的大爷给拉开,我当时就报了警,因为大清早公交车上的人都要上班,我就说到车站等警察来,警察问她是否在车上,我说在,车上的人都说报警干啥都邻村的,可我不认识她,我刚嫁过去不久,车前边跟她一起认识的人就起哄说姓胡的都牛逼。我说谁对谁错跟警察说吧,车到了车站,她领着孩子就跑,我在后边追上去,因为有孩子不想和她拉扯,我就说:警察一会就来了,你跑什么。她头也不回打车跑了,警察来后,大家说才知道,她是位老师,还是为副校长,在开辅导班坐车去上课,家里还开有网吧关系挺厉害的。警察让我先上医院,到医院医生看后说指甲盖很有细菌抓咬的血肉模糊,先打破伤风吧,又拿了药,下午去做了笔录。医生让在家休息,6月1日对方找了人到我婆家说,她们家有关系。派出所的人都认识,警察给了我婆家住址看看私了吧,反正她有关系。警察哪也没了消息,我到教育局说要调查6月7日我把照片发到烟台吧和山东吧6月8日到医院复诊,6月9日派出所打来电话说你怎没发网上了,你发网上有啥用,我说她说她有关系,那位警官说:我不听你说你明天来一趟吧,去后说我们只管给你们调解说她也有伤,我说不要紧,我想知道她那里有伤,她根本不可能有伤我做笔录时说了她咬我,我反应的揪她头发了,就算拉扯受的伤可她跑时我跟在后面她根本没有伤。可我的伤可以养,但咬的很深身上手臂上都留疤了,当时还撞到头部外伤一直在家里养,最主要当时她像疯狗一样我受惊吓晚上睡不着觉只能吃安定而且我现在自己开店,一天不用说收入,房租啥的咋办我粗算了一下一万吧我说一切按法律规定的走我说了也不算,6月13日警官打电话说你去上诉吧教育局也不管此事,话外音是因为我把照片发网上了,本来应该上诉,可现在我发现怀孕了,本来可以要2胎因为打针吃药这个孩子。。。我现在没心思打官司,赢了也只是个赔偿问题钱无所谓了,我就想弄明白,这样素质的人咋当老师,为人师表,自己孩子都不会教育,咋教学生,基本的法律犯错就跑就这样教育孩子吗,私自开辅导班就算不为了挣钱对孩子们还有点学习的意义,可私自开无证网吧就是为了牟利,这样啥钱都赚的老师能教出啥。。。我该到那个部门找呢,师德就没人管吗,希望大家帮一下,不为别的你如果为人父母或将来要当父母你会和我一样不希望孩子遇到这样的老师。。。

2019-06-20 06:07: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经验伤,伤势构成了轻伤,那么打人的老师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没达到轻伤,警方可以采取治安拘留15天。   关于民事赔偿的问题,小孩受伤后产生的医药费、检查费、小孩家长的误工费,还有小孩受惊后的精神损失费,这都是事件为家长所带来的损失。
    家长完全可以提出民事诉讼,把学校跟老师告上法庭,让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是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调解协议,需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变更、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或者受害人以保险公司未参加调解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作释明为由提出反悔,要求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4、问: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  答: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除调解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外,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
    29、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公安部门调解达成协议后尚未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2010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2、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1)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变更、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  
    (2)受害人以保险公司未参加调解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作释明为由提出反悔,要求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2、交通事故受害人与机动车方当事人已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且机动车方当事人根据调解协议又向受害人出具欠条或还款计划的,受害人以该欠条或还款计划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为债务纠纷案件受理。

  • 1、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不超过1万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赔偿,交强险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不超过11万元,超过11万元的情况下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2、无责任的情况:交强险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不超过1千元,超过1千元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赔偿,交强险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不超过
    1.1万元,超过
    1.1万元的不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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