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期间的债务一般都是夫妻共同偿还,即使男方冒名顶替签字贷款捌万元,也需要共同偿还。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补充规定》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但是如果你可以证明是赌债的,拒绝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