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九九七年结婚,娘家和婆家是两个乡的,结婚的时候年龄不够所以没登记,娘家当时的证策是结婚给一亩地,婆家这边不给地,登完记12后,户口启到婆家,娘家这边的一亩地也随之取消,这二十多年我就没有地,请问我该去婆家这边要地,还是到娘家

2019-06-20 18:49: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没有登记结婚该怎么继承对方遗产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 男方双方结婚不登记的话,不属于合法夫妻,双方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结婚的双方户口不在一起,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才能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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