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为没钱所以在网上找了个贷款公司,他们开始说不用交利息只要把身份证复印件传真到他们公司他们拟订合同让我签说签好后就放款?可签完传真过去就找我要合同履行费,打款后,又说需要担保费,最后我说我取消贷款,他们说让再打300元解除合同费。还说如果不给就把我告到法庭上去?我想知道这个事情严重吗??以后不里这些人是不是就没事啊?

2019-06-21 02:30: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定解除担保
    从合同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在担保合同中表现为:
    1、主债权消灭,即主债权债务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担保物权实现,即主债权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已经对该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担保人可依法向该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即债权人明示或超过担保期间不行使担保权利,担保人无需担保责任。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你好,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做担保,担保人本人需要签字确认并清楚知道贷款人的相关贷款信息,如并非本人签字由他人代签是违规的,无法律效应。
      “仅提供给某某贷款担保使用,不做其他用途”的说明可以写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至少有一个字写在身份证复印件的图案上,但别写在复印件的名字、日期等等上面,免得遮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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