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93年买了单位的福利房60/100的产权。94再婚。09年福利房拆迁。我和现在的妻子又补交了一万多元。获得了100/100的产权。还建了新房。不动产证写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共同共有。请问我现在要离婚。这套共同共有的还建房怎么分割?谢谢请告诉我一下。

离婚
2019-06-21 15:26: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房产证改名字方法一是赠与:
    还要再看买方的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或者银行贷款房产证去名字一次性付款,先交定金,然后双方去房管局去办过户,同时买方将剩余房款打在银行进行监管,最后过完户,买方到房管局取新房本(自己的名字),卖方到银行取钱。
    2、房产证改名字方法二是买卖:
    需要先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带以下材料到所属的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地籍图;契税凭证原件;经公证的赠与书或赠与合同原件;房产证去名字的注意事项。
  •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离婚后还有没有权利分割视政策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如果集体土地上,也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对宅基地住房的产权人进行补偿的,则离婚后未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无权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如果政策规定按照户口进行拆迁补偿,则户口未迁出的,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户口迁出的,根据政策的规定,则离婚后无权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 不动产证二手房,证件齐全,产权清晰的二手房是可以购买的。
    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
    一、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四、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
    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购买自建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房产可能是违法建筑

    村民建造农民房应当办理相应的证书,常见的是“两证一书”,即建房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和居民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现在关外买卖的农民房,有些是村民私下抢建的,根本没有合法建造的手续。

    在实践中,还有村民和合作方使用早已过期的证书、或者是超过证书规定面积私下加建的,这些都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是违法建筑,这种风险非常大,可能被政府强制拆除,将来拆迁,政府也可能不给予补偿。如果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证书(绿本),表明政府对产权人的权利是认可的,一般不会是违法建筑。

    二、农民房无法过户,不能将房产证办至买房人的名下

    即使买房人签了购房合同付完房款,并且实际搬迁进去一直居住,但按照目前国土局的作法,这种房产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农民房买卖的现象在深圳特别是关外还比较多,只要原先的买房人没有异议,买房人也可以一直居住下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由于农民房没法过户,因此,即使买房一直在居住,但这个房产其实一直是原建房人的房产。

    三、房产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理由是农民房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关于农民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个在理论上还有不同看法,有认为有效的,也有认为无效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