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险伤害保险投保单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受益人,被保险人现九级伤残,怎么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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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
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损失无疑是由致害人赔偿,致害人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是
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基于保险
合同承担合同责任,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只要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规则赔偿。
因此,对于受害方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替代责任,所谓“有限”,是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超出部分,被保险人尚应按法律规定赔偿。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的因侵权形成的
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公司已担责任范
围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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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
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这里所指的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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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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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