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和朋友合伙经营一家超市,法人是对方,我们的合伙协议需要公证吗

公证
2019-06-22 06:38: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怎么解除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除。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而且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签订的。
    而且民法通则对合伙已有专门规定。故不应再适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伙协议。  理由主要有:  首先,合伙协议属于特殊的合同。合伙协议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
    但合伙协议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是合伙协议具有部分身份特征。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关系极为紧密且风险较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当事人对与之形成合伙关系的人选择较为慎重,不仅要考虑对方的财产、能力等,而且对对方的人品也有较高的要求。
    如合伙人对其他人入伙一般要求协商一致,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形成一种共有关系,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因此,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也具有部分身份特征。二是在对外关系上,合伙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发生合同等业务关系。
    不管合伙人内部对利润分配、风险分担如何约定,但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外均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约定规避。这一点与一般合同关系严格区别。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其中“等”字笔者认为也包括了合伙协议。  其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本案原、被告是个人合伙关系,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属于个人合伙的法律范畴。
    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规定。但如上所述,合伙协议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对此民法通则作为专节规定。因此,对于个人合伙签订的合伙协议,在法律适用上,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因此,本案在适用上应适用民法通则而不是合同法。

  • 1、营业执照格式不同、记载内容不同;
    2、个体是个人经营、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
    3、个体是个人担责、合伙是全部担责(以合伙契约来约束成员)如果你要采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内部合伙的形式,建议契约内容、权利义务要明晰,对实际经营者、经营情况要多加留意。签订的合同对办理个体户工商执照是没有影响的,具体形式完全是看你在办个体合伙经营协议执照时的选择。
  • 1,法人单位内部的承包合同,不能作为对外债务的抗辩理由,法人应当对外承当赔偿责任,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承包合同向承包人追偿 2,王一个人名义大的欠条要具体分析一,要看他当时是否在单位任职,如果离职期间个人大的欠条法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二,欠条所涉的货款或者财物是不是用于他的职务范围,如果用于职务范围以外单位不承担责任 3,王即使构成犯罪,其所欠外债也应由法人承担,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是加重对王刑事惩罚的根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