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08年有一张承兑汇票30万,当时张是人大代表,又是一个厂的厂长他说,他们厂有残疾人,残疾人的单位对承兑汇票不花利息,他这样说,就吧汇票拿走了,到现在钱也没有给我,我去公安告他诈骗,公安说你们一起做过买卖,就不算诈骗,算债务纠纷,,但是我至今不欠他一分钱。他欠我上百万,另外这张汇票与他一点关系都没有。我认为他符合诈骗的要件,应该定诈骗。公安不给定诈骗,我咋办?

2019-06-22 13:04:3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债权债务是不能单独出现的,有债权就一定会有债务。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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