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刚休完产假的女教师,年后按时回学校准备上班。学校以教学满员为由,拒绝安排我的工作。请问,江西省有没有相关文件,保护哺乳期教师的权益?我该如何维护权利,尽量减少经济损失?请帮我解答,谢谢!

妇幼权益
2019-06-22 17:00:5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因怀孕或者哺乳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取消或者减少女职工的产假或者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法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这个我觉得大部分需要你与公司进行相应的商量,还有就是看你的自身情况而定。
  • 妇女在哺乳期内的权益涉及多方面,例如,在哺乳期内离婚,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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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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