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我与公司签了三方协议,协议上附件工资条写的工资为4000,我按了手印,他们也盖了章,现在我已经实习期一个快月了,告诉我当时实习生弄错了,我这个学历应该给3500,请问他们有权利变更吗?他们应不应该掏违约金?我能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06-23 16:02: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实习生可以和原实习接收单位协商解除,如协商不成按照协议的约定应该支付违约金。  原因分析:协议如果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只要没有违反相关的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协议的双方是应该严格遵守协议约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实习期工资标准
    1、实习生的实习工资属于与任职、受雇无关的收入,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看了上面的解释,首先你要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税法上划分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的标准,主要看,是否与用人单位有任职、受雇的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动报酬”是指为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之处,主要是与任职、受雇没有关系。
  • 1.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的权益维护。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4.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有1个月或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5.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
    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6.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生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
  •  三方协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参考如下法条给予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职工可以到 公司 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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