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和老公结婚三年,房子婚前男方贷款买的,开了两个餐厅,第一个是向老公爸妈和我爸妈借钱开的,第二个店我们自己贷款开的,车子是婚后贷款买的,现在因为老公在我不知情情况下在外贷款十几万并且没用到家庭开支,现在要离婚他个人在外贷款属于共同债务么?还有我们的资产债务怎么分?

离婚
2019-06-25 07:15: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有共同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与没有共同债务的离婚协议书相比,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只是多了一项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而已。债务承担也属于财产分割的一部分,只不过债务属于负财产。
    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可以如下表述:“双方一致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列举共同债务),其中,XX债务由男方承担,XX债务由女方承担。”需要提醒的是,夫妻间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生效,对外,即对债权人是无效的,债权人即使知道了夫妻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也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只不过承担了不该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   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该部分债务是一方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这与一方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一方而非夫妻二人,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婚后贷款买车,如果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分,可以协商分割或者到法院起诉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的夫或妻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夫妻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证据,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如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