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单位房产能公证在个人名下办产权转让手续吗?

公证
2019-06-25 14:11: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证证件一般只是证明其证件属实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果是公证房产证且是在国内使用的话起只要有原件,公证房产证不到任何作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是在不方便拿出原件的情况下办理的公证),一般也不会给你公证。
    但是办理一些涉及到该房产的其他公证(一般是涉及其出售,所有人变更或份额变更)或要求您提供该房产证并在公证处留下复印件,以证明您有权处理此房产。出国有的时候需要财产证明会要求公证房产证,这个是要证明您的个人财产。
  •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斋提供的材料相同。
  • 房产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常识  房屋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老百姓的生活和社会生产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涉及房产的法律行为,预防房产纠纷,减少诉讼,不少法律法规都规定涉及房屋产权变更、形态改变等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近年来,南京公证处立足民生,服务市民,每年办理的房产买卖合同、房产赠与、房产转让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公证都达数千件。  办理公证的类型  
    1.房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在共有人之间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房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房产,例如离婚时夫妻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产权房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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