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母亲欠银行钱,银行又找了讨债公司的人,每天打电话骚扰我,还带有恐吓,该怎么办

2019-06-26 13:32: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委托讨债公司的委托合同约定的部分条款是否有效
    在委托讨债的合同中约定“商账催收不能使用武力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讨债,如有这样的行为则与委托人无关”此条款的效力如何?委托合同中虽有这样的约定,但并不能完全摆脱因“以非法讨债给债务人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中的约定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于合同之外的人没有约束力。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做出这样的约定,说明你已预料到受委托的人对于债务人可能采取非法手段索债。如果你对受托人非法讨债的行为确实不知情,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还是存在民事责任的风险。
  •  讨债若是达到了骚扰的程度,则属于侵权行为,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 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 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 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 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 银行追债有多个过程
    一、银行自己催 一催、二催加三催
    头几个月内,银行信用卡中心会定期给客户打电话催收欠款,第一次打电话俗称一催,如果客户不还,将在一段时间内再次给客户打电话,俗称二催,按此操作,还有三催。
    二、委托律所文催
    如果多次催收,客户仍不还款,银行就会将催款业务打包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采取发律师函等方式向客户催收欠款,这个过程业内俗称为文催。
    三、委托催债公司武催
    如果文催也没有效果,银行就会将催收业务打包给社会上的专业追债公司,这些追债公司一般是挂着“财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头,追债的职能一般不会被写入经营范围内。
    他们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去上门追债,主要是因为欠款人欠钱在先不敢报警。武催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首先是向客户打追款电话,但不排除有追债公司工作人员素质低下,在电话中对客户进行要挟恐吓的情形。
    其次,是上门追债,会出现追债公司工作人员坐在欠款人家里不走,甚至在欠款人家里或工作单位吵吵闹闹。再者,不排除部分素质不高的工作人员会采取其他手段对欠款人进行威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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