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儿子不赡养父母,父母想和他断绝父子关系可以吗

2019-06-26 19:11: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关于给付赡养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但由于对给付赡养费的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审判人员在实践操作中各自引用不同的给付标准,或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额、或以当地最低生活困难保障金的标准、或按照子女固定收入的一定比例由其子女共同给付,甚至有个别父母在有收入的情况下也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是否支持,在法院内部也有不同的意见。
    这些情况不仅造成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也因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做当事人的工作,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给付赡养费的具有定期给付性(如每月、每季、每半年一次,履行至老人去世为止)、履行义务的多次性和时间跨度的长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的反复性和复杂性,因此执行中应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为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予以执行,只有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消除障碍,才有助于义务的稳定履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

    1、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2、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  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子女间,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
      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同时,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如受抚养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继承遗产权,则可以声明放弃。
  • 不赡养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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