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B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五间。A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时,其堂弟C不同意,认为A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此项遗产,理由是A在外在工作时,自己曾对D尽过赡养义务,也就有此房屋的继承权。A不予理睬,C只好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C确实对死者B尽过赡养义务,但A是B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归A所有。C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F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个案例如何分析呢?

2019-06-27 10:36:1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我国诉讼体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每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即告终结。
      
    1、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向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例如:一审法院是县区法院的,可以向地市中级法院上诉;一审法院是地市级法院的,可以向省市高级法院上诉。
      
    2、第二审的判决为终审的判决,不能再上诉。即如果第二审判决是由地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能再向高级法院上诉。
      
    3、如当事人对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的,高级法院会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
  • 一审判决书生效后过六个月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