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两个闺女,大的6岁户口姓氏随他爸,小的2岁多点户口姓氏随我,之前小女儿在肚子里6个月的时候医生说保胎,叫我婆婆帮我带大的一个礼拜,可是她非常气氛,总没事找事有一天我实在受不了她人前人后区别的样子,她说我我回了句嘴,他们夫妻俩指着鼻子骂我,我老公也不说话,我生气回娘家,没想到她半夜叫个大汽车把东西全拿走,把我闺女也带走,一家人消失了,两个月后才知道她让我老公在县里姥爷家待着学驾照,把我闺女一个人丢乡下让80多岁老太太照顾,他们却一直不知道躲在哪,那是因为大肚子8个多月快生了,可我实在想我闺女,就去他们老家幼儿园想把孩子带回家,那时没有结婚证派出所出面不让带走,可也实在没办法过了半年,他到年又回来求我原谅他,我想我闺女又看他年纪小就算了,可是现在为了孩子上学问题,他妈妈又挑拔事出来,他又听话了和我闹,折腾了一个礼拜我实在不想和他在一起,就和他说了让他当好儿子去,连自己孩子都不管的人要了也没用,他晚上9点多和他爸爸来家里又想抢大闺女,我没开门,第一次把我女儿弄的傻傻的回来,晚上睡觉现在有时还哭,这还没正常,他们又拿孩子开玩笑,像这样的人能有什么办法,特别是我公公上次我大肚子来家里还把门踹坏了,这次又这样,我有什么办法解决这样的无赖?

2019-06-29 01:39: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没有准生证可以给孩子上户口吗?一般来说,没有准生证是上不了户口的。但可以去街道计生办公室去交罚款,罚款单和计生部门出的东西可以拿了去上户口。费用根据各地的计生条例罚款。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 没有结婚生孩子当然是没有办理计划生育手续,属于违法生育,如果计划生育部门发现会处理。但和上户口是两回事。
    现在公安部关于新生儿入户一般只需要孩子的出生证明,孩子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即可以办理入户手续,不再计划生育等部门证明。
    关于你没有结婚属于非婚生子女入户,需要提供申请人和入户人的亲子鉴定,凭鉴定结论入户,非婚生子女优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 怎样给新生孩子上户口,  一般孩子出生后就能立刻跟父母任何一方的户口,去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户口登记。如果需要给孩子做身份证的话,需带孩子照正规的身份证相片回执直接去派出所户证部办理。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一)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四)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未成年人落户必须提供的资料:  ⑴出生医学证明。  ⑵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⑶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⑷结婚证。  ⑸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 1、当事人子女的户口,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父亲的户口所在地挂靠,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并且需要户口迁出(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出具同意户口迁出(入)的证明的,才可以迁入;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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